湖北农民合作社研究所
受省委农办“三农”研究院委托,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组织专班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对湖北省新型农民合作社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通过对省委农办、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办公室,以及恩施、孝感、荆州、天门四地相关部门和部分合作社的走访调查,课题组获取了大量有关全省和地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手资料。此次调研也为课题组开阔了研究视野——“我国农业未来发展大方向是要建立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社会化服务有机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些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联合、竞争、合作等复杂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在新型经营体系的大框架下来认识和培育合作社”。基于此点认识,课题组撰写了这篇调研报告。
一、农民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转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等新型经营主体正在不断发展壮大,合作社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之间联系紧密,在整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合作社是提升新型家庭经营主体组织化、专业化、集约化和社会化(以下简称“四化”)程度的有效组织方式。如何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有效组织起来,关系到我国农业经营“四化”程度的提升。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的历史来看,“公司+农户”模式下,农户很难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因此,这种由公司将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的模式缺乏持续生命力。从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发展经验看,当家庭经营达到适度规模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社,既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四化”程度,又能有效增加农户收益。由于我省目前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规模还偏小,导致大多数合作社的这一作用还未充分显示出来,但也已涌现出一些在提升家庭经营“四化”水平方面成绩斐然的合作组织。比如,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的洪湖洪帆水产合作联社,由21家成员社组成,共联合农户5493户,主要养殖各类淡水鱼及培育鱼苗,具有很高的组织化和专业化水平。该联合社2014年统一采购鱼饲料60900吨,鱼用专用肥890吨,鱼药1150吨,金额过亿元,饲料购进价格比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价格每吨约低200元,为社员节约生产成本1500万元以上。在产品销售中,该联合社通过内部调节,分品种、有计划地向市场发货,稳定了产品销价,确保了成员社产品及时销售,资金及时回笼。该联合社制定并严格执行分社长轮流值班制度,为入社会员提供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包括生产资料赊销、鱼苗供应、鱼病防治、仓储运输等,大大提高了当地渔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社会化程度。
(二)合作社在初级农产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企业在加工、销售上具有比较优势,两者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分工格局。
从理论上讲,在农业新型经营体系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主体,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是两种生产组织形式。这两种组织形式各具优势,合作社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加紧密地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传统农户联合起来,通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合作共赢”的机制,充分调动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率,尤其是土地产出率。企业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调动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等生产要素,在农产品深加工和跨区域销售中具有更大的比较优势。合作社和企业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分工格局。恩施州鹤峰县龙泉茶叶专业合作社和龙豪茶叶有限公司的例子就能够很好地证明这一观点。该合作社的社长和公司董事长均为胡佳红先生,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从事茶叶种植和粗加工,企业注册于2013年,经营茶叶深加工和销售。胡佳红告诉我们,目前全镇80%的茶叶种植户都已加入该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能够从茶叶种植中获得更多收益,这也促使他们更加精心地进行田间管理,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将当地农户组织起来进行茶叶种植,并由合作社统一收购,相比于公司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在茶叶质量和数量上更有保障。但是,以合作社来进行产品精加工和销售却存在较大困难,一是精加工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设备,也就需要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来确定股份,许多合作社成员并不愿出资金、担风险;二是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导致很多采购商不太愿意与合作社做生意。
(三)合作社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提供主体之一。
社会化服务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和合作社是社会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企业往往会优先选择利润可观、风险可控的服务项目,合作社则在提供那些企业眼中利润微薄、风险较大的服务项目方面,具有优势。首先,合作社通过将农户组织起来,在自我服务的同时,向外扩散服务范围,能有效摊薄服务成本,填补微利服务项目的市场空白。例如,孝感晨风农机专业合作社目前共有226个社员,拥有各类农业机械132台套,社员在为自有耕地提供农机服务的同时,还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插、机耕、机收等服务项目。其次,合作社往往是在地缘、亲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员之间知根知底,一些在企业眼里风险较高的服务项目,由合作社提供则能较好地控制风险。例如,上文提到的洪湖洪帆合作联社为资金困难但信誉良好的养殖户垫付鱼苗、饲料等采购资金,并根据资金偿还情况动态调整社员的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合作社在新型经营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能够带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能够与龙头企业形成优势互补的分工格局,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丰富的社会化服务。必须在新型经营体系的大框架下来认识和培育合作社,充分考虑合作社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互动关系。
二、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主要表现为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大,形式更加多元化,对农户带动作用日益显著,品牌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
(一)数量增长快
截至2014年12月底,我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50426个,比2007年增长9倍多,年均增长36%。全省农业(经管)系统共认定国家、省、市、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96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99家,省级示范社519家,市、县级示范社3147家。
(二)形式更加多元化
1、从领办主体来看,领办合作社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其中,能人大户领办型占58%,龙头企业带动型占16%,村级组织牵头型占14%,农技人员创办型占9%,其他类型占3%。
2、从生产环节看,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内容覆盖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以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为主的占50%,以农产品销售为主的占35%,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占14%,其他类型占1%。
3、从行业分布来看,农民合作社以种植业为主的占42%,以养殖业为主的占39%,其他行业占19%。但具体到各地则有不同表现,如孝感市合作社中种植业(主要果、菜、茶)占35%,养殖业(畜牧、水产)占35%,服务业(农机、植保、购销)占20%,其他占1%。
4、从发展趋势看,“专业合作”逐渐向“综合合作”转变。一是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多要素合作转变,即农民合作社不再仅仅是单一生产的联合,而是发展到以资金、土地、机械、人员等多要素的联合;二是由单一生产环节的联合向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环节乃至全产业链的联合转变;三是由自然人之间的联合向法人之间的联合转变,即农业生产活动由原来农户之间的联合向农民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转变,联合规模越来越大。
(三)对农户带动作用日益显著
截至2015年2月底,全省共有426万户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2个合作社,每10户中有近4户是合作社社员,农户入社率超过39%。农民合作社社员较非社员收入高出20%以上。
经过实地调研,我们了解到,2014年孝感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达3.4万人,带动农户40余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6%;天门华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人均纯收入达8.5万元,是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近10倍;洪湖春露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合理的利润分配机制实现了社员与联社的利益捆绑,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春露模式”。
(四)品牌建设逐见成效
我省重点指导合作社围绕“商标”、“三品一标”及“楚合商城”三个方面内容,开展品牌建设。目前,全省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商标的合作社达1.5万家,申请“三品一标”的农民合作社达到了362家,认证产品863个,其中有机食品3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760个。2012年,农业部在全国13个省市开展“农社对接”活动,我省作为第一批试点省份,探索建立了“楚合商城”线上、线下连锁销售模式。目前,线上网店有35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入驻“楚合商城”,有133家合作社实现网上签约,网上展示推销农产品效果明显。线下连锁直销店达到1898个,70%的门店已统一使用楚合商城标志,门店总面积9万平米,覆盖1755个社区,覆盖消费人群达到1858万人,销售额突破33亿。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还专门收集了全省农民合作社名优特产品品牌860个,并在各种场合加以推介推广,成功推出晓曦红柑橘,秭归脐橙、汉水沙梨等名牌。
(五)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
结合全省实际情况,2007年以来,我省制定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政策和法律环境。2005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首家省级专门机构“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办公室”(现更名为“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初步建立了健全的农民合作社指导体系和领导协调体系。从2010年开始,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考核各级政府的指标体系。目前,全省所有的农民合作社都建立了自己的《章程》,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基本都建立了成员账户,实现盈利的农民合作社大都进行了盈余分配;将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辅导员作为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重点对象,鼓励各地组织财会、市场营销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与台湾农会、欧美合作社开展合作交流,学习台湾、欧美合作社办社经验和合作理念;组织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互相参观交流学习。
三、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湖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成效显著,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部分合作社没有真正运转,“空壳社”、“休眠社”、“挂牌社”大量存在;部分合作社被少数核心成员控制,合作社社员参与度不高,管理不民主,运行不规范;合作社实际占有的土地和资金少,规模小实力弱,与龙头企业相比,缺乏市场竞争力,等等。这些问题恰恰也是全国范围内合作社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合作社在理论和政策指导上的本土化不够。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各地实践看,目前我国我省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主要沿袭欧美模式。欧美国家人少地多,生产经营规模大、机械化程度高,合作社的功能更加注重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而不是生产环节的合作。这一模式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现实情况,成为阻碍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首先,我国拥有大量的农业人口,人多地少,农业的规模经营程度不高,不少合作社会员以小农为主,数量动辄上百人,如果直接借用欧美合作社模式,将导致高昂的集体决策成本。不仅如此,我国目前农业人口在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结构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异质性,这导致农户之间的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农户愿意参加“收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经营,但更多的农户偏向于直接将土地租赁出去,获得稳定租金,这使得单纯的合作经营难以扩大规模。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两个经营绩效较好的合作社,它们的经营都不完全符合当前的合作社法规,社长在向我们讲述时也很忌讳。但我们认为他们的做法恰恰是将国外合作社模式本土化的有益探索。一是孝感的七仙红林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该联合社将会员分为三个层次:核心会员、商务理事和普通会员。核心会员只有7人,出资在几十至几百万不等,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权,并负责合作社重大事项决策;商务理事一般为专业大户,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普通会员基本不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但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性服务。二是恩施鹤峰县的新寨园林合作社,其做法是根据农户的不同特点,通过合作、租赁、代管等多种组织形式最大限度地将土地集中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探索了一条混合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二)扶持政策偏向于合作社,并且只与合作社是否成立挂钩。至今在理论界还有不少人把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最佳形式,实践中很多补贴和扶持政策则直接以合作社作为主要受体,不少涉农项目以合作社为承担主体,并且很少考虑合作社的实际绩效。这一倾向导致许多合作社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获取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重大项目的资金或征地等方面的便利,取得融资和贷款等方面的支持。调研中,有的负责人就坦言:“先成立一个合作社,万一国家给点好处”。按此动机成立的合作社中,就必然存在很大比例的“空壳社”、“休眠社”和“挂牌社”。
(三)农户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兼业农户难以成为合作社的真正会员。截至2014年,我省共有农户1025万户,耕地4324万亩,农户户均耕地仅4.2亩。因此,合作社会员普遍以小农户、农业兼业户为主,一家几亩地,即便参加了合作社,并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给他们带来的潜在收益也是很小的,因此他们理性的选择了对合作社漠不关心、搭便车。这样就导致大量合作社缺乏活力、管理不民主、被少数核心会员控制等问题。我们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参与合作社的小农户都愿意接受“保底+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其实这些农户对“分红”部分也并未做多大指望,他们参与合作社主要是为了将其眼中如同“鸡肋”般的几亩地“租”出去而已,这些农户是不会真正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的。恩施鹤峰县永忠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同样很能说明问题,该社社长曾经向当地100家农户免费提供了共计2000只鸡苗,农户负责养殖,产蛋后由合作社负责销售,但是2000只鸡还没养大就全被农户杀掉吃肉了,之后该合作社就变成社长一个人的合作社了。其实只要做个简单的算术题就能够解释农户为什么要杀鸡:在户均养殖规模只有20只的情况下,按每只鸡每天产蛋1枚,每枚蛋纯利润1分钱计算,户均年利润仅有区区72元而已。
(四)大量工商资本下乡,挤占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将持续提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也将逐渐发展壮大。从理论上讲,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其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程度将高于以雇工生产为主的农业企业,由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主体组建的合作经济将是我国未来农业初级产品生产的最优组织形式。但许多地方,由于企业的资金优势和政府的推波助澜,使得大量土地被企业长期租赁,断绝了当地传统农户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的转化路径,进而也断绝了由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组建优质合作社的可能性。从2014年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对武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调研数据看,无论从交易宗数、流转面积还是交易金额来看,公司都是最主要的土地受让方,分别占到交易宗数的57.58%、流转面积的67.82%、交易金额的81.7%,而合作社受让土地面积仅占流转总面积的18%。可见,目前农业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受让了农村大部分的流转土地,大大压缩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的发展用地,阻碍了农民合作社正常发展。从长远来看,如果土地能够在农户间流转,从而形成农业大户、家庭农场,进而参与合作社,将会比租赁土地给企业的社会效益更大,但是目前合作社优势尚未完全体现出来,无力与企业争夺生存空间,需要相应政策支持。
四、培育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的思路和建议
(一)形成发展共识。一是应形成从新型经营体系这一更大的框架下来认识和培育合作社的新思路,充分认识合作社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机制,构建更具系统性的理论体系、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建议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规范化建设,以及引导两者进行合作经营也纳入湖北省农业厅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的业务范围。二是应探索符合我国我省实际情况的合作社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首先要充分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单个合作社的平均会员数量会大大超过国际平均水平,在中国照搬欧美国家合作社内部治理模式是行不通的。应鼓励各地合作社在内部管理决策上进行探索,并将这一思想在法律和政策中加以体现。其次应充分考虑到我国未来几十年“三农”领域将发生的巨大变化,农业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归属、农业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对合作社的成长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这既要求各地合作社能够适应环境不断创新发展,同时也要求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灵活性。三是应转变以往“公司是公司,合作社是合作社”的观念,股份制和合作制都是将生产要素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的方式,两者在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上存在差异,两者的有机结合恰恰能够适应现阶段不同农户的差异化诉求,更好地将土地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经营。在制定农业扶持政策时,应该弱化对“组织类型”的判断,当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趋势时,再去分别制定合作社扶持政策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就不合时宜了。
(二)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引导两者开展合作经营。各地应积极引导已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配套较齐全、管理得当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进行登记注册,加大对已登记注册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补贴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人信用贷款支持范围,引导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其保费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通过示范效应,吸引更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返乡创业,通过土地流转走适度规模的专业生产道路。建议在合作社相关法律修订过程中,酌情提高合作社注册门槛,将参与合作经营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数量作为判断是否同意注册和通过年审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将该指标作为合作社是否享受政策扶持的一项判断标准。以期通过这些举措来引导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合作经营,解决现有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会员参与度低、少数人控制等问题。
(三)鼓励合作社会员间进行土地流转,推动现有合作社转型升级。在积极推进确权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合作社会员间进行土地流转,鼓励那些无心或无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合作社会员将土地租赁或转让给其他会员,同时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鼓励签订流转合同并签订长期合同、提高履约率。对尚未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地方,试点以经营良好的合作社为载体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通过一系列举措,逐渐改变目前我省许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会员“多而不精”的问题,既能够在已有合作社内部促进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形成和发展,又能够有效促进不少现有合作社实现平稳转型升级,一举两得。
(四)严格管制企业法人参与农地流转,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合作社的形成及发展预留空间。一是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减少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经验和相关资质的企业参与农地流转。二是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对企业参与农地流转的用途进行监督,首先不能违反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其次企业进行农地流转应以提高农业生产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程度,提升农业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对不按计划经营农地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或强行终止流转合同。三是应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参加村庄的农田道路维护和水利设施建设,遵守当地规则,不影响周边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活动,与周边农民保持和谐相处。建议就如何管制企业法人参与农地流转的问题展开专题调查研究,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后,先试点后推广。
(五)实施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差异性扶持政策,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的分工协作。在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时,可在初级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给予农民合作社更多补贴政策,在产品精深加工、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农业企业更多扶持,通过政策激励促进合作社与企业在农业产业链上合理分工格局的快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