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林熊桉
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粮、棉、油等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组成课题组,对湖北省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状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到孝感、荆州、恩施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讨,形成本研究报告。
一、湖北省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1.传统农户逐渐演变出种植大户。20世纪80年代家庭承包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工业化进程中城乡收入持续扩大显现其弊端。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土地流转数量呈现上升趋势。2008-2013年,湖北省土地流转比例分别为6.8%、8.9%、10.9%、14.8%、19%、26.3%。土地流转促进了土地的相对集中,土地的相对集中促进了传统农户逐渐演变出种植大户。2013年湖北省经营面积30-50亩的种植大户30多万户,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5.2万户,分别占全省家庭承包961.8万户的3.12%和0.54%。种植大户2012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达到4.9万元,同期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852元。
2.种植大户进一步发展为家庭农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我省涉农部门从资质条件、工商登记到资金扶持等方面引导了家庭农场的发展,一些种、养大户转为家庭农场的势头强劲。目前我省种植、养殖业等家庭农场总数43370个,年经营总收入98.2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22.6万元;家庭农场劳动力19.84万人,平均每个农场4.6人。其中,常年雇工6.9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农场雇工1.6人。在家庭农场中,种植业农场14068个,经营耕地总面积250.24万亩,平均每个农场经营规模178亩。
3.合作社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随着乡镇“七站八所”机构改革,一批为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服务的合作社发展起来,填补了改革后的市场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开始登记,近三年来,我省农民合作社年均增幅在40%以上,2013年全省新登记农民合作社12136户,比上年增长46.57%,千人以上行政村实现了村村都有合作社。目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农机专业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2014年,我省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近4万家、社员近300万农户,每个合作社平均覆盖75个农户。合作社社员纯收入超过非社员25%以上,最高达到3倍多。
4.农业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我省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完善“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目前,全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4257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48家、省级龙头企业763家,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27家。2006-2012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实现年均35.1%的增长,由2006 年的 1478.1 亿元增加到 2012 年的8970.5 亿元。2013年我省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9∶1,大米加工能力跃居全国第二位。国宝桥米、萧氏茶叶等21个品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福娃等24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秭归脐橙等6个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通过打造品牌,产品营销省内外和国际市场。
二、湖北省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成效
1.破解了耕地撂荒难题,促进了种植业产量持续增长。农村劳动力转移引起了土地“撂荒”,有的农户种好亩、丢差亩,种近亩、丢远田,这又为想种田的农户带来了机遇。孝感市陡岗镇袁湖村农民袁少敏,2004年开始在本村“捡田”种植粮食,2010年扩大到600亩,租种172户10年期土地,年纯收入30多万元,亩平年付租金250元。2011年,国家项目投资400万元对袁湖村实施基本农田设施改造,田好种了,一些农民回来要田,解除流转合同415亩,到2014年实际种植200多亩,纯收入10多万元,亩平年付租金500元。2008-2014年,孝感市象袁少敏一样的种植大户由176家发展为1514家,年均增长速度为43.3%。土地从撂荒到稀缺,调动了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积极性。从全省种植业主要产量来看,2013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501.3万吨,比2004年增产401.18万吨,增长19.1%;棉花总产量达到45.97万吨,增产6.43万吨,增长16%;油料总产量达到333.17万吨,增产18.8万吨,增长6%,全省油菜总产量连续19年居全国第一。
2.提高了农机装备水平,转变了种植业发展方式。传统农户在少量的土地上使用农具或耕畜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在较大的土地面积上使用机械化作业。安陆市晨风农机专业合作社创立于2009年,承接机耕、机插、机播、械收等农机服务。到2011年,股东由103个发展到126个,大中型农业机械由109台套增加到132台套。《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后的2005-2014年,中央安排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57.6亿元,有效拉动农民投资200多亿元购买和使用大中型拖拉机、插秧机、联合收割机。2013年湖北省各类农机总量突破1000万台大关,农机总动力达到4081万千瓦,完成机耕面积5459千公顷,机耕水平71.7%;油菜机播、机收水平分别达26.5%和41.6%,居全国第1位;小麦机收水平达91.5%;水稻机插和机直播807.8千公顷,机械插(播)水平达38.5%,居全国第3位。2013 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 61.5%,实现了农机化从初级向中级阶段的跨越,种植业生产方式已从主要依赖人畜力为主向以机械为主转变。
3.规模化经营降低了成本,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种植业规模经营与机械化生产力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情况下,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并不十分明显。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仍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是否使用先进农机具成为种植业经营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使用机械可以替代人工耕地、播种、收割,人工成本越高,机械替代劳动的作用越明显。湖北省2013年经营规模50亩以上的耕地面积达到661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4534.8万亩的比例为14.6%;占全省流转总面积1186.4万亩的比例为55.4%。其中,规模在30-100亩、100-1000亩、1000亩以上的经营面积分别为307万亩、195万亩、159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比重分别为6.8%、4.3%、3.5%。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4-2013年,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897增加到8867元,城乡收入比值从2.77缩小为2.58,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功不可没。
4.经营效益使新型主体增加投资,种植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规模经营效益提高使新型主体增加了收入,反过来促进了对种植业的新增投资。孝南区毛陈镇双龙村农民魏红平,外出务工经商后于2010年回乡投资1600多万元,在双龙村租赁集体四荒地和农户抛荒地580亩,期限18年,兴建“孝感市楚兴生态观光园”,使杂草丛生的荒地变成了瓜果飘香的“世外桃源”。云梦县胡金店镇易棚村陈道明,2010年回乡投资兴建生态农场,流转河滩地170亩,租期20年,亩平年租金500元,种植台湾“世纪杨”,可实现产值1000万元。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农民将成为体面的职业,种植业正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三、需要重视的困难与问题
1.规模经营受制于土地流转连片难,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多。由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块零星分散,部分农民害怕失地失权,一旦少数或个别农户不愿意流转,连片规模经营就可能“流产”,对规模经营户的机械作业、防虫治病等带来不便,以致有的地方规模经营却达不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影响种植大户接包流转土地积极性。另外,目前全省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的仅占52%,建立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占50%,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不到60%。土地流转不签合同或签订短期合同的多,口头协议占到四成,影响权益处理和长期投入,导致土地流转中的矛盾纠纷比较多。有的地方确权工作进展不快,部分田块面积账实不符、四至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
2.新型经营主体金融筹资渠道不畅,种植业保险服务滞后。新型经营主体正处于创业阶段,因购买农资、添置农机具和支付流转费用需要生产性、季节性短期贷款,且随着经营面积的逐步扩大,小额贷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由于银行自身放贷要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新型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许多新型经营主体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或求助亲友、赊购农资和赊欠帮工人员工资。这无形中也加大了成本,加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风险。另外,由于种植业保险起步晚,发展水平不高,保险法律缺失、政府财政补贴少、保险市场环境不完善、创新缺失等诸多问题,目前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仅支持发展粮食的政策性保险,但粮食生产即使绝收每亩也仅赔付200元,难以发挥保障作用。
3.农田水利建设滞后,晾晒、收储等设施用地困难。我省水利设施老化,机耕地建设滞后,不适应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平整土地、挖掘水渠、兴修机耕道等基础设施投入大、回报期长,有些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型主体因土地流转合同期短、设施产权不清等顾虑不敢投入;国家针对规模经营的配套设施扶持投入又不足,导致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配套的现象日益突出。此外,虽然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附属设施建设,但尚无具体配套政策出台,我省一些地方对设施农用地不予审批或拖延审批的现象突出。新型主体发展的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较难获得,致使粮食生产实现规模化后的粮食晾晒、烘干、收储问题显得突出。
4.粮食综补政策不与粮食产量挂钩,难以调动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国家粮食综合补贴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原承包户手中。很多地方土地流转后,原承包户离土离农却仍然享受“粮食综补”,而真正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群体却并未得到补贴。国家补贴政策是为提高种粮者的积极性而给与的激励,现在却被不从事粮食种植的外出务工者掌握,极个别地方农民边领补贴边抛荒。没有落实“谁种粮谁受益”补助机制,不仅挫伤新型经营主体种粮的积极性,而且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阻碍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经营。新增农业补贴和财政扶持资金向新型主体倾斜的政策难以落实的原因是:若补贴给新的经营主体,承包户不答应,流转阻力大;如果补助给承包户,新的经营主体又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惠及。
四、促进种植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夯实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基础。农地流转服务是当前农村、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内容。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从长远视角来看,应在源头上加强土地制度和法律建设,以消除土地纠纷产生的社会基础。二是加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降低农地流转的搜寻、议价、决策、监督、违约的交易成本。三是推动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分配办法。
2.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方式,保障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性融资需求。一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经营主体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押范围,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在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中拿出专项额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二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保险品种,提高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降低保险门槛,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保险产品。
3.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解决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一是编制和完善县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机耕路、电力建设的投入,整体推进农田基础设施的管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各乡镇为群众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对于村民自发组织资金、人员修建的,要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机耕路、电力配套等项目建设上,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使其具备规模生产条件。二是出台可操作的粮食生产用仓库、晒场、农机库等建设用地政策,充分利用村庄闲置地、节约的建设用地或复垦的土地,建设农机库、仓储设施。
4.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增强财政资金对粮食种植扶持的指向性。要通过调整补贴思路,探索形成农业补贴真正同粮食生产挂钩的机制,让多生产粮食者多得补贴。一是突出支持粮食作物生产,着力提高农业补贴的额度标准,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现代种业和品种优化的支持力度。二是突出“谁种粮,补贴谁”。在核实实际种植面积和产量的基础上,将补贴与产量直接挂钩,使补贴政策效力直接体现到粮食产量上。新增的补贴部分要向种粮大户倾斜、向规模经营倾斜,以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粮食种植业做大做强。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