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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发布时间:2017-03-16浏览次数:752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接江夏地税局通知,对年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31日前向江夏区地方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收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内容。自行申报人员为20161120161231期间所有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所有教职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全年总收入(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具体规定和有关税额计算办法等按《税法》有关文件执行。(《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需按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见附件3)。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校内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缴(扣)税额等事项,并在纳税人(签名)处签字;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中需填写姓名,证件号以及代扣代缴申报入库所得税金额(等于已缴(扣)税款)。

三、校内收入查询办法。请申报人员前往湖北经济学院信息门户,进入财务服务综合平台→财务查询系统→个人收入→教工年度收入汇总(查询年份2016)。

校内年所得额=应发合计(统发)项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合计(统发)项的合计金额-扣公积金项的合计金额-扣养老8%年金4%项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额=扣税合计项的合计金额

已缴(扣)税额=应纳税额

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方便广大教师,对于仅有校内收入在12万元以上、不存在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的教职工,请将填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于328下班前交财务处综合科205老师处,统一上交江夏区地税局。咨询电话:73933

五、《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名单》中涉及的教职工一定要自行纳税申报,否则会有信用不良纪录。

若在校外有取得收入(即同城多地取得收入)的教职工,请按税务局规定务必于2016331日前到江夏区地税局第一税务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熊廷弼街江夏大道126)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   个人所得12万以上人员名单.xls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xls

附件3   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doc

 


湖北经济学院  

江夏区地税局

                                   201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