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接江夏地税局通知,对年收入累计达到12万元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江夏区地方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收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内容。自行申报人员为?xml:namespace>
二、申报要求。申报人员需按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2)和《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见附件3)。
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需要填写个人信息、校内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已缴(扣)税额等事项,并在纳税人(签名)处签字;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中需填写姓名,证件号以及代扣代缴申报入库所得税金额(等于已缴(扣)税款)。
三、校内收入查询办法。请申报人员前往湖北经济学院信息门户,进入财务服务综合平台→财务查询系统→个人收入→教工年度收入汇总(查询年份2016)。
校内年所得额=应发合计(统发)项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合计(统发)项的合计金额-扣公积金项的合计金额-扣养老8%年金4%项的合计金额
应纳税额=扣税合计项的合计金额
已缴(扣)税额=应纳税额
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方便广大教师,对于仅有校内收入在12万元以上、不存在应补税款或应退税款的教职工,请将填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于
五、《2016年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名单》中涉及的教职工一定要自行纳税申报,否则会有信用不良纪录。
若在校外有取得收入(即同城多地取得收入)的教职工,请按税务局规定务必于
特此通知。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xls
湖北经济学院
江夏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