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转}经费使用及审批报销规定(2016年)

发布者: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发布时间:2016-05-03浏览次数:2380

 一、维持性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一)部门维持性经费是指各部门开展日常各类工作所必须的经费,院系包括公务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三项,行政职能部门只有公务经费一项。公务经费中除招待费、公务交通费按总额控制外,其余各项可打通使用。

(二)维持性经费含公务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经费不足时,只能后者在前者内开支;项内各子目原则上不可打通使用。

(三)各教学院系(不含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经费中的学生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费、专业及课程实习费在使用时,需经教务处审核审批。

(四)维持性经费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到财务处会计科报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业务性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一)业务性经费是指各行政职能部门为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二)单笔支出金额(下同)在5000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由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销。

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20万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涉及 “三重一大”的按学校规定办理,下同);财务处长审批后报销。

三、专项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一)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所申请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二)专项经费需由用款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一定程序审查后,纳入学校项目管理及预算。申报项目经批准纳入预算年度建设后,具体实施时,按照“项目有预算、金额总体控制、过程管理、工程经审计结算”的原则和程序执行。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四)财务处长审批。

四、学科、科研平台(基地)、专业和课程建设经费、专任教师培训经费审批报销规定

(一)政策规定

1、学科建设经费指标集中下达,由研究生处统筹安排分解。科研平台(基地)建设经费、专业和课程建设经费由院系或相关机构统筹规划使用。

2、为做实院系,由人事处将专任教师培训经费下划院系,该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3、院系经费下划后,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支出审批。职能部门转变为按归口对院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及奖惩管理。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平台(基地)负责人审批。

(二)报销程序

1、学科经费

1)下划院系学科经费:非试点学院和非特色学院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试点学院和特色学院按下述第五条执行。)

2)学科方向经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学科方向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3)学科支持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按科研平台(基地)经费程序审批。属于下达院系的(如人文社科基地等)可以由院系统筹使用。

2、科研平台(基地)、专业和课程建设、专任教师培训: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平台(基地)负责人审批;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试点学院和特色学院按下述第五条执行。)

五、试点学院和特色学院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一)试点学院和特色学院提供经院系党政联席会确定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分配管理方案》等制度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校按试点院系改革的有关精神,将经费控制数下达至相关院系。院系可统筹规划学校下划的预算指标,接受财务处预算细化编制指导,并按财务处规定的预算框架模板(在财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预算细化的具体内容、经济分类科目金额,经院系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财务处备案。

(三)经费使用时由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一支笔”审批手续。校级3万、省级5万以下的由院长(主任)审批,超过的按额度分别由相关业务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其他有关事项可由院系在试点院系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

六、学生资助经费审批报销程序

(一)学生的奖、助学金,困难、生活补助及勤工助学基金等由经办人在凭据上签经手。

(二)单笔支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学工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七、职能部门集中掌握的经费使用规定

(一)设备购置费

各部门的一般设备购置费用由资产与设备处集中掌握,各部门需购设备时,先向资产与设备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予以实施。

(二)教学竞赛费

学校设立教学竞赛专项,包括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物流、ERP、商务谈判、证券投资等各类教学竞赛,由教务处集中掌握进行调控分配。资金使用报销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三)学术活动费

高规格的学术会议经费和举办较高规格的学术报告等经费由科研处集中掌握,院系可先向科研处提出经费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予以经费安排。各院系举办的相应级别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一般由学科、科研等经费安排。

(四)实习基地建设费

院系新建实习基地费用由教务处集中掌握。教务处根据新建基地的建设情况给予经费支持,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五)职工进修培训费

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教育类经费、专任教师学历提高经费由人事处集中掌握使用。下划的专任教师培训经费由各院系掌握使用,审批程序按下划经费程序执行。

(六)会议费

各职能部门申报举办各类全校性会议经费,由院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院系等单位学术类或业务性会议由部门按经费标准掌握,且根据同类经费的签批规定履行一定的报告手续(附详细测算说明等)。

(七)特色实验室维护费

除信息工程学院、旅游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等部门专门下达之外,其它院系的实验室维护费用由实验教学中心统筹使用。

(八)实验室建设费用

实验室建设专项(含中支地项目)归口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各院系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报实验教学中心,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按预算批复总额进行建设。

(九)维修费

学校各部门的办公设施设备、教学设施设备及建筑设施的维修维护经费,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掌握使用。各部门涉及此类项目的经费开支,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具体为:

1.各部门的办公设备的耗材等日常维护费用,在各部门的设备维护费中开支;

2.全院教学用微机、电教仪器及耗材和其它仪器设备等设备维修,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

3.全院办公家具、办公用电子设备(含复印机)、空调等设备维修,由资产与设备处管理;

4.单项在5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按业务区域分别由后勤集团、亿优公司负责;

5.单项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由基建与维修处管理。

(十)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学校设立境外交流与合作专项项目,用于学校各部门承接的境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开支。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集中管理,各部门涉及此类费用,可向其申报,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

(十一)医疗费

由校医院严控,据实报销。单笔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医院院长审批;5000元—5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为减少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汇总结果据实直接对个人上卡结算。

八、预算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审批时应注明拟下账的经费项目代码、项目名称。

(二)用款人在报销原始凭据上签经手人,相关知情人在凭据上签证明人。报销人报销前在税务等相关网站查验票据真伪,在票据上签署“发票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

(三)加强项目管理,注重绩效评价。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关于项目绩效与下一年预算资金安排挂钩等规定,学校各单位应组织好本单位项目规划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拟定和执行,以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四)学校各单位负责人要合理掌握项目进程,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

(五)根据省财政厅国库处关于资金支付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校内各单位应于前一个月向财务处会计科申报下一季度较大金额资金使用计划,否则因无资金计划会影响资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资金需要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根据资金需要财务处在学校名下账户间分额度大小合理进行资金调度;对学校外部的大额资金调动按有关规定由学校决定后办理。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办理。

(六)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内容,应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支付。否则,受国库系统监控无法支付。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的规定,从严控制、规范管理。我校将按上级要求适时对社会公开。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须提供公函(来函、邀请函或有关说明)、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菜单必须加盖与餐饮票据出具单位一致的公章

(八)其他有关规定

1.可报销的票据要素及要求:(1)付款单位名称:湖北经济学院;(除允许据实报销的电话费等外,一般不允许以属于个人抬头的发票进行报销,如公务交通费等)。(2)开票日期;(3)商品名称;严禁报销购物卡、商业预付卡、个人用品、烟、高档酒、礼品、旅游娱乐费等;(4)金额大小写一致,字迹清晰,没有涂改;(5)开票人或收款人;(6)发票用章(红色、椭圆形、仿宋字体)或财务专用章。

2.根据税务局要求,发放劳务费时须在学校“其他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劳务人员姓名、国籍、与姓名匹配的身份证号(护照号)、发放金额等资料,否则税务局无法受理。

3.出境费用报销按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须提供批件、因公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一般应提供登机牌;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认定并签批后方可报销。

 4.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提供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合同、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等,必要时提供结算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等要件。由采购部门采购及建立台帐管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确定新增资产及政府采购配置计划、认定可否购买及进行资产管理。

5.工程项目经费报销时须提供合同、验收文书、结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批复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资产入库单,以及应承担的审计费发票等。









湖北经济学院“准法人”单位经费使用规定

1.本说明所指的准法人单位指我校的后勤集团、继续教育学院等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

2.准法人单位分为教学类单位和后勤服务类单位,年度预算经费一般分为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及公务经费、专项等。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按人员经费、公务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的顺序顺向打通使用(即后者可以前者中开支),但不得逆向打通使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拨付准法人单位的预算资金采取“费用包干管理”的模式管理。对非拨付资金各单位要拟定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报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等。细化的财务资产及人事分配管理规定报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等备案,并接受指导。

4.准法人单位拟定的财务规定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与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体制相吻合,要适用学校对相关经费的使用约定等。

5.经费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种支出必须合法合规。原则性审批程序如下:

教学类准法人单位:单笔支出金额在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准法人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销;支出金额在5000元—5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准法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520万元的,还要报请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涉及 “三重一大”的按学校规定办理)。

后勤服务类准法人单位:单笔支出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准法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在3000-2万元的需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支出金额在25万元的,准法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520万元的,还要报请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涉及 “三重一大”的按学校规定办理)。涉及有合同或经常性运转的,上级可对下级就项目、金额签批手续进行授权委托。

  

原文地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