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09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07浏览次数:259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推动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类别

  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务院部委以及省级政府设置的规划项目。

  三、一般项目:除上述项目以外,凡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账户等其他项目。

  各类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省教育厅项目由科研处依照相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1.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可望在近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负责人应是学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3)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7人。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合作研究项目,学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60%。

  2.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科研处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将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各部门;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初审;

  (4)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

  (5)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7)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结题要求,与科研处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

  二、其他一般项目的立项由学校承接人或承接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须交科研处备案,且技术合同或协议内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凡未按规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学校概不负责。违反此条规定而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

  一、科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即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组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按要求展开研究工作。

  二、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应密切合作。

  三、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以便科研处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项目在研过程中发生变化,应填写《科研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

  四、科研项目研究任务必须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者,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对于已经作出终止处理的科研项目,要收缴项目研究剩余经费,并扣除该项目当年奖励的科研积分,追回该项目科研奖励津贴,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申报各类项目资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长期不能结题;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七、纳入学校管理程序的一般项目的实施,按各委托单位要求执行,科研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

  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省教育厅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或项目结项审批书、研究报告、公开发表的文字成果(论文、调查报告、著作等)和其他相关结题材料。各类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有项目标注,否则不计入项目结题成果。

  三、未正式发表的文字成果,可通过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确认成果水平;不能以文字形式发表的成果,可通过有关权威部门进行鉴定,或由学校聘请专家鉴定认可。

  四、科研处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结题备案。重大科研项目将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

  五、项目研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原研究时间的一半,逾期一次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六、其他一般项目完成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并与有关验收证明或结题材料等一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有权自行组建项目组。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参研人员的排序和科研积分、报酬分配的比例。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科研经费。

  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校,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外选择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按撤项处理。

  七、为保证科研项目研究质量,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取得经费后,财务处将项目经费转入科研项目专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使用预算 表,经科研处审核后发放科研项目经费卡,在财务处和科研处的监督管理下,根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二、对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一定比例提供一次性科研配套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学校按拨入经费的100%给予配 套;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按拨入经费的50%给予配套;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拨入经费的20%给予配套;50万元以上的不予配套。

  对于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科技局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下按拨入经费50%给予配套,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的,按照拨入经费20%给予配套,15万元以上的不予配套。其他一般项目不予配套。

   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以及市级科研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提取10%的科研管理费(课题下达或资助部门对管理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其他一般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管理、项目论证、评审鉴定和完善管理条件等各项开支;科研项目 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凭有效票据报销项目经费,报销额度不超过总经费的60%;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报销剩余经费。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1)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持科研项目经费账本和有效支出票据到科研处审核;(2)科研处分管领导签字;(3)持科研项目经费账本和支出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五、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到资产处进行资产登记,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归还购置仪器设备。

  六、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预算,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

  七、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科研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打印费、办公费(附电脑小票明细)、研究成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查询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鉴定费、技术推广费。

  2.耗材与加工费:实验用材料费、消耗品购置费,标本和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因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维修费、实验室改装费。

  4.项目协作费:拨付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凭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按财务转帐程序办理。

  5.劳务酬金:按有关规定支付研究项目的劳务酬金(总经费20%)。

  6.中外合作费: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7.接待费:与科研有关的小额接待费(总经费10%)。

  八、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离学校的,应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变更项目依托单位,经批准后,项目经费中由批准单位拨付尚未使用的经费可继续使用或转入新的依托单位,学校提供的配套经费停止使用。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1月4日颁布的《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